2.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北京 100012;
3.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 杭州 310012;
4.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 401147;
5.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北京 100006
2. Environmental Standard Institute, MEE, Beijing 100012, China;
3. Zhejiang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Hangzhou, Zhejiang 310012, China;
4. Chongqing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Chongqing 401147, China;
5. Department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MEE, Beijing 100006, China
生态环境标准指由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并归口管理的国家(以GB或GB/T形式编号)和行业(以HJ或HJ/T形式编号)标准,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是我国“两级六类”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客观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判断污染防治成效、实施科学的生态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支撑[1],目前已占生态环境标准总量的60%左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主要在支撑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开展,服务环境管理需求,引领生态环境监测发展方向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包括:支撑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贯彻实施;服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环境违法案件的及时发现、排污单位的监管执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履约以及新污染物治理;引领环境监测技术发展方向等。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发生着由手工到自动、由浓度到组分、由陆海平面到天地空立体、由现状监测到预警预测的深刻转变,这些都离不开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支撑。
现系统阐述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现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今后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1 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概况截至2022年7月,我国已发布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1 332项[2-3],其中国家标准672项,行业标准660项,在研标准253项。在研标准的数据来源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和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按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4]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分类可分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生态环境标准样品。已发布的标准中,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132项(占10%),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608项(占46%),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53项(占4%),生态环境标准样品539项(占40%)。在研标准中,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9项(占15%),生态环境分析方法标准165项(占65%),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17项(占7%),生态环境标准样品32项(占13%)。标准样品的发布和管理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文仅做统计,不做分析。
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建成较为完备的监测标准技术体系,配套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全面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开展。后续,为配合“五基”协同的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生态监测、双碳战略和新污染物治理行动,仍有继续发展的空间。
按照监测对象不同,可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析方法标准、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分为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沉积物、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噪声振动、其他等7类,具体分类及数量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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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析方法标准、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分类及数量 |
按照化学性质不同,标准样品可分为有机物标准样品、金属及其化合物标准样品、无机元素标准样品、综合指标标准样品、其他标准样品等5类,其中综合指标主要指化学需氧量(COD)等,具体分类及数量见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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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样品分类及数量 |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作用之一是支撑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风险管控标准的贯彻实施。但是目前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5-10]等标准中仍有部分污染物项目尚未建立分析方法标准[11],且尚未全部开展立项研究工作。同时,针对《GB 3838—2022》规定的多氯联苯污染物项目,虽然已发布《水质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5—2014),但由于选择的指标完全不同,仅可使用《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开展相关工作,目前仍未建立生态环境领域的分析方法标准。具体的监管标准及缺少监测标准的污染物项目清单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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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我国相关监管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测标准的缺项情况① |
当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环境违法案件的及时发现、国际履约等都需要各类监测标准的支撑,例如,应急、自动/在线监测标准、“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标准、新污染物/持久性污染物监测标准和气候变化监测标准。但是目前我国仅发布遥感监测技术规范4项,履约监测技术规范1项,应急监测标准5项,便携式仪器监测标准8项,履约监测分析方法标准42项,难以满足当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环境执法、国际履约等专项工作需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规定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以及《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管控的18种HFCs中,仅CO2和CH4有多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还有1项正在制定的标准,可以测定三氟甲烷(CHF3)、四氟甲烷(CF4)、六氟乙烷(C2F6)和SF6,其余项目尚未立项。
目前,我国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快速发展,已建立1 734个国家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覆盖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重点国家级新区,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规定的6项参数开展自动监测;已建立1 946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覆盖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要水体省市界,对《GB 3838—2002》中的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和浊度等指标开展自动监测。但是,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仍以手工监测标准为主,仅发布自动监测技术规范13项,自动监测分析方法标准4项,便携式或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要求30项。亟须制订自动监测相关标准,提高环境质量监测的自动化程度,规范在线/自动监测工作。
2.3 标准更新不及时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发布时间分布见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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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发布时间分布 |
除标准样品以外的793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中,有352项标准已发布10年以上;133项国家标准均为1993年之前发布。距今已近30年;496项行业标准中有219项发布时间超过10年。这些标准主要为分析方法标准,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仪器更新换代,大部分已不能满足当前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如检出限不能满足相关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检测结果与相关标准不匹配等,亟待修订或废止。
2.4 标准效力受限生态环境部作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的行业标准以统一生态环境领域的技术要求。目前,以国家标准(GB)形式发布的环境监测标准均为1997年之前发布。近些年来在生态环境监管领域被国家生态环境行业标准(HJ)替代,但是在其他领域仍为现行有效标准,如《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6920—86)仍可用于不同水体pH值的测定。虽然不能用于出具生态环境领域的检测或监测报告,但是在水利、自然资源行业等领域仍然可以出具检测报告。由于《GB 6920—86》等国家标准发布时间较早,一些标准未明确检出限和测定下限的概念,缺少干扰消除、质量控制措施,已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需求。近年来发布的《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 1147—2020)等行业标准在生态环境监管领域中执行,原国家标准在生态环境监管中不再执行,但是在其他领域仍然现行有效,这就容易在生态环境监管领域造成标准的误用。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替代情况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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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替代情况 |
为推动科技水平进步,促进国产仪器设备的研发,我国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时,存在针对同一目标物发布基于不同原理仪器设备的标准情况。《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2012)[12]等标准也规定,选择不同方法开展能力验证工作时,需制定政策并按程序对不同检测或测量方法得到的结果进行比对,了解不同检测或测量方法的技术等效性,并采取措施评价使用不同方法的参加者结果。但是,目前尚未开展不同方法标准的比对工作,仅在部分新方法的研制中开展了比对工作,这就造成了测定结果间的差异。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环境管理的要求愈加严格,在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等实施时,会造成超标判定结果的不一致,给环境执法造成一定问题。例如,针对硫酸盐的测定先后发布了《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GB/T 11899—89)、《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铬酸钡分光光度法》(HJ/T 342—2007)、《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84—2016)。但这些方法在分析原理、方法检出限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浓度介于不同方法检出限之间的样品分析结果不可比,造成超标判定结果不一致,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结果造成影响。
2.6 标准制修订周期较长2016年1月—2022年8月我国共发布287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其中,制修订周期在3年以内的标准共98项,在4~6年的标准共78项,在7~9年的标准共51项,在10年以上的标准共60项,平均制修订周期为5.94年,中位数为5年。在研标准中,研制时间在3年以内的标准共129项,在4~6年的标准共50项,在7~9年的标准共22项,在10年以上的标准共53项。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周期分布见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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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周期分布 |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13]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制修订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但目前的制修订周期远远超出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迫切需求。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标准中设置的管控指标未开展监测技术的可行性调研,对监管项目需配套的监测方法研究基础存在空白;(2)监测标准属于研制型标准,监管标准属于编制型标准,标准研制的周期普遍较长,可能是标准编制周期的2~3倍,同时研制标准成本高,需要有高精度的设备、高层次的人才和较长的研究时间[14];(3)标准制订前期国内外相关标准/文献调研不够充分,采用的技术路线不够合理可行;(4)分析方法标准的样品采集、保存条件试验、前处理方法、仪器设备等的试验条件选择不够完整、充分;(5)分析方法标准的方法验证存在一定困难,无法找到相关实际排放源而仅能通过标准样品开展实验室内/间验证;(6)分析方法的方法验证单位的选择不够合理,未能涵盖我国境内不同地区、不同环境;(7)标准编制单位的人力有限,在开展单位日常工作的前提下难以保证足够的人力开展标准编制工作,同时又存在编制团队更换,工作不能有效衔接等情况。
2.7 生物生态遥感监测标准薄弱《“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指出,要以促进水生态保护修复和水生生物多样性提升为导向,构建指标框架统一、流域特色鲜明的水生态监测评价体系,同时进一步提升重点区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与水污染溯源能力[15]。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尚未发布有关水生态监测与评价的标准和文件,缺乏对水生态监测活动的统一要求。同时,随着我国卫星环境监测能力迅速提升和自主环境遥感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对遥感监测的需求将大幅增加,配套的遥感监测标准数量仍有待提高[16]。
此外,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制定多为配合相关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风险管控标准。以水质排放标准为例,通过设置大量监管指标限值来降低废水排放风险,但未针对排放废水中所有的有毒物质设置安全限值。因此,在制药工业系列排放标准(GB 21903—GB 21908)中设置生物毒性评价指标,并采用《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T 15441—1995)等方法开展监测。但是仅通过生态系统食物链中的一个营养级建立评价指标表征排放废水对水生生态系统的影响不够全面,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都已针对废水综合评价建立了成组的生物学测试方法,用于评价排放废水的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17]。而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发布的生物监测方法仅有4项,尚未形成成组的生物学监测标准方法体系,且近3年仅发布1项,另外3项发布已超过25年,其中的相关要求已不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亟须修订和增补。
3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建议 3.1 加快标准制修订工作针对目前已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缺失监测方法标准的指标,进行分类梳理整合,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同时加强与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制修订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做到监测先行(有标准样品、有分析方法),对尚未制定分析方法标准的污染物监测指标,尽快开展分析方法标准的制定工作,补齐短板。建立制修订同步、指标匹配、方法协调适用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保障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标准执行有力。针对近年来排放标准[18-21]中增加的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等指标,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制定的监测标准满足相关管理需求。针对标准中设置的监测指标不合理的情况,及时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
3.2 建立评估复审机制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22]中“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和《标准化法》[23]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制定的监测标准进行复审,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复审和维护更新。确定标准的复审周期,对不满足当前或今后环境管理需求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进行及时修订或废止。
3.3 建立基准方法体系为配套日趋严格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和风险管控标准,实现环境管理的精细化,有必要研究建立基准方法制度。在标准中针对相关指标仅设置一种分析方法,在新分析方法研制时,要求开展新方法与基准方法的比对工作,从而保证数据结果的一致性。针对应急监测、新污染物监测、履约监测等专项需求,建立标准体系,规范监测活动,保障监测质量。
3.4 加强新污染物监测科学研究按照《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4]的有关要求,应进一步加强氟代和溴代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药物和个人护理品、微塑料和纳米材料等新污染物,以及氢氟碳化物等履约监测物质和碳达峰、碳中和监管物质的基础研究工作,提早谋划,研究建立分析方法,开展监测试点,为后续监测标准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以缩短后续监测标准的制定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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